《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安全产业发展扶持办法》解读
一、扶持对象
(一)扶持和奖励的对象
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经营场所、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均在佛山市南海区的企业(下称本地企业),主营安全产业的企业及关联的装备制造企业、研发机构、检测 中心、服 务平台、孵化器等,包括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法在南海进行法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,在安全产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。
二、落地扶持奖励
(一)在我区新投资建设的信息安全类和安全服务类等信息服 务类企业,有一个以上发明专利或者六个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,经申请审批通过,按其投资额(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额 及其取得 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价款)的一定比例(或定额)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予以奖励。具体如下:
1.投资1亿元(含1亿元)人民币以上(或等值外币,下同)的,按投资额的 5%予以奖 励,单个企业项目**奖励上限为人民币2000万元。
2.投资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*1亿元人民币的,按投资额的3%予以奖励。
3.投资3000万元(含3000万元)—5000万元(不含)人民币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。
4.投资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—3000万元(不含)人民币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
固定资产指项目投产时账面反映,包括:新购置的生产设备、运输设备、工具器具、合法的在建房屋和建筑物等。上述资产价值由专业机构评估确认。投产 之后形成 的固定资产不予计算(下同)。
第2章在我区新投资建设的智慧安防类、智能工业安全防控产品生产类、车辆专用安全装备生产类和新型安全材料生产类等生产制造类企业,经申请审批通过,按其投资额(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额及 其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价款)的一定比例(或定额)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予以奖励。具体如下:
1.投资5亿元(含5亿元)人民币—10亿元(含10亿元)人民币的(或等值外币,下同)的 ,按投资额的5%予以奖励,单个企业项目**奖励上限为3000万元。
2.投资3亿元(含3亿元)—5亿元人民币的,按投资额的3%予以奖励。
3.投资1亿元(含1亿元)—3亿元人民币的,按投资额的2%予以奖励。
4 .投资3000万元(含3000万元)—1亿元人民币的,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。
投 资额超10亿元、世界500强投资的重点项目及国内外优质产业龙头项目,具体奖励金额采取“ 一企一策”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。
( 三)对在 粤港澳大湾区(南海)智能安全产业园内新租用办公场所、厂房,并且从事安全产业及相关 技术服务等企业,按其实际租用办公场所、厂房的建筑面积给予企业租金补贴,前三年租金依次按12元/平方米 /月、 10元/平 方米/月 、8元/平方米/月进行补贴,补贴面积上限5000平方米。
三、经营奖励
(一)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(一)、(二)款扶持对象的企业 ,在工商 登记注册之日或工商登记地迁入之日起,给予前两年企业对财政贡献中区级分成部分100%补贴,后三年 企业对财政贡献中区级分成部分50%补贴。
(二)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(一)、(二)款扶持对象的企 业,在本办法有效期内,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的,奖励100万元;销售收入2—5(不含) 亿元的,奖励200万元;销售收入5—10(不含)亿元的,奖励300万元;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,奖励500万元。销售收入为本办法有效期内累计销售收入,此奖励只能申请一 次,不得重复申请。
四、自主创新奖励
(一)对于符合本办法的企业,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取得列装资 质的企业,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(二)对于进驻 粤港澳大湾区(南海)智能安全产业园,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,按《佛山市南海区推进发明专利工作扶持办法(修订)》(南府〔2015〕40号)中相关规定给予奖励。
五、其他类奖励
(一)奖励对象为我区安全产业招商引资的中介机构。奖励标准参照《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(南府〔2018〕46号)。
(二)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研发机构、公共服务平台、示范 中心及粤港澳大湾区(南海)智能安全产业园核心区的扶持,相关扶持根据《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扶持办法》(南府〔2017〕18号)政策标准执行。
六、扶持申请
(一)申请程序:
1.申请项目奖励扶持的企业,必须在项目投产前提交项目申请书,经属地镇(街道)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(经贸)审批同意备案,方可在项目投产或投资额全部投完后申请相关扶持和奖励。
2.申请流程。企业提交申请材料→属地镇(街道)初审→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(经贸)审核→区政府审批。
(二)申请材料:
1.申请书;
2.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用于说明申报奖项的证明文件、资料;
3.申请经营奖励涉及到财政贡献和销售收入的,由企业提供当年度审计报告和税务部门的证明材料;申请列装资质奖励的,提供取得列装资质的证明材料;涉及租金补贴的,提供租赁合同书 和租金完税**;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的,提供审计报告、出让合同和完税**或相关证明材料。
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,提供原件复核。
4. 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。